因没开发票导致工程款被拖欠,如何快速回款并拿到违约金?

某房屋建设公司与农业公司签订《设施施工合同》,约定了由房屋建设公司承建农业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295万元,案涉工程为成都市新都区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项目之一。


合同签订后,房屋建设公司入场施工,后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但农业公司一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房屋建设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农业公司上诉至新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农业公司限时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


农业公司则辩称,房屋建设公司须向农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农业公司才能进行付款,截至庭审结束房屋建设公司仍未开具发票,故其不构成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确实约定项目验收成功后,房屋建设公司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公司支付款项。但该约定系对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的义务进行约定,并未载明房屋建设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农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由于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并不具有对等关系。房屋建设公司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农业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经过最后核算,案涉工程为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项目,总工程款为303万元,农业公司已经收到了政府的全部补贴,理应按约定向房屋建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已支付的195万元,尚欠107万元。农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情,酌情认可了部分房屋建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农业公司限期支付房屋建设公司107万元工程款及15万元违约金,房屋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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