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还要向乙方索赔,最高院这样判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而质量问题往往会牵涉到工程款的支付、质保金的退还、赔偿等问题。此前,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曾发布过一篇文章《【方法】甲方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该如何应对?》,讲述了甲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的应对方案,详情大家可以点击上方蓝色字体跳转阅读。


但在实际施工中,情况较为复杂,比如有时候难以界定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纠纷,甲方擅自安排第三人施工,最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无法确定质量问题是乙方的导致还是第三人导致的,甲方以此为理由要求扣留工程款并向乙方索赔怎么办?

2012年,女皇公司(甲方)与宏盛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约定了由宏盛公司承建女皇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2014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由于甲方未付工程资金原因造成工地提前停工,补偿设备材料等工期,停工期间每月按定额计算金额的问题。


2015年10月,女皇公司向宏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15年11月,女皇公司将宏盛公司驱离施工现场后将案涉工程继续交由其他施工主体进行施工。


由于工程款拖欠问题,宏盛公司将女皇公司将女皇公司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女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女皇公司则反诉要求宏盛公司承担因其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返工、返修及重复施工费用2300万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宏盛公司部分工程款主张,但驳回了其关于利息等其他请求,驳回了女皇公司要求宏盛公司承担2300万维修费用的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院申请二审。


最高院受理本案后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宏盛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离场,女皇公司随即在宏盛公司已完工程的基础上安排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女皇公司虽然对宏盛公司已完工程质量有异议,但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申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解释,女皇公司在没有对宏盛公司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继续安排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瑕疵无法区分责任主体的可能。因此,女皇公司的行为应当视同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最高院裁判,支持了宏盛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驳回了女皇公司的诉讼请求。

碰到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思路其实非常简单,一看是谁的责任,二看发生在什么时间段。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竣工验收前,甲方擅自占有使用后,这种情况,依法应视为等同于验收后。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但乙方应承担保修义务或承担修复费用。


但本案还有一个情况,那就是甲方擅自占有使用过程后,又安排了第三人入场施工,这就导致了质量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未必就是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的原因在于甲方,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的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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