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被判刑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应支付尚欠工人工资合计5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与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电劳务合同,承包江西某电场工程升压站土建预埋水电安装工程后,雇请工人开始施工。2019年春节前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刘某累计拖欠陈某26000元(含郭某2390元、华某6000元)、黄某5000元、刘某3000元、曾某3400元、谢某及赖某5000元、周某三兄弟9600元等十一名工人工资共计52000元。为逃避责任,被告人刘某关闭手机,后变更电话号码并逃匿至外地。经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被告人刘某被列为网上追逃犯,于2019年8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后,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拖欠11名工人52000元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逃避的方法,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上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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