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37万元被刑拘!包工头家属筹钱付清工资……

1月14日下午,在弋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办案民警根据工资凭证上的金额,将被恶意欠薪的37万余元追回来后,并根据工资凭证上的金额,如数发放给在弋阳某工地上被欠薪的耿某、岳某等近20名农民工。“我们出门在外,挣点辛苦钱不容易感谢弋阳公安帮我们要回工资可以回家过个好年”耿某从办案民警手中接过工资说道。

2020年10月22日,弋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称,安徽籍江某在弋阳县南岩镇承包了工地,雇用耿某、岳某等外地人做事。从去年8月份开始,包工头江某拖欠他们工资37万余元。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江某于去年10月10日之前付清工资。然而,江某拒不执行并将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当中。

办案民警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对江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报立刑事案件。1月13日将其从外地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依法刑事拘留。经做大量思想工作,江某家属于14日将其拖欠的37万余元工资送到弋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全部结清所欠工资。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温馨提示:公安机关报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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