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190余万元民工工资骗取工程款被判刑

伪造账本?

虚增民工工资?

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什么叫“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魏某挂靠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了某广场项目工程。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与周某负责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该广场项目的木工制模作业。

发现亏损后虚增民工工资190余万元

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建筑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在汪某授意下,工分统计员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江某、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用虚假账目索要工程款被识破

2019年1月29日至1月31日间,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潘某等人至建筑公司,以“发点钱让民工回家过个好年”的理由,提供虚假民工工资账目单,向魏某及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潘某等人核对其实际未结工资时,二被告人以虚假的未结工资数额向魏某索要工资。后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法院判决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 汪某 、 吴某 、 江某 、 潘某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 汪某 、 吴某 数额巨大,被告人 江某 、 潘某 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 汪某 、 吴某 、 江某 、 潘某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江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淳 法 君 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此案例,也向妄图通过伪造证据骗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敲响警钟:法律面前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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