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财务印章擅领690万工程款……肥城市人民法院刚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顾某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私刻财务印章,擅自领取工程款 690 万元

2010 年,被告人顾某东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经理王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借用某公司资质建设某义乌小商品市场项目工程。王某使用伪造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为顾某东盖印了授权委托书和任命书,以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授权顾某东为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某义务小商品城工程项目总负责,并全权代表公司处理该项目一切事宜。后被告人顾某东在未经授权情况下私自刻制"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某义乌小商品市场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一枚。

2011 年 9 月 2 日、2011 年 9 月 5 日被告人顾某东使用伪造的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不知情情况下,自某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收款 260 万元、430 万元,两次共计收工程款 690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东辩解称,2011 年上半年,其为了领甲方工程款不让王某知道,于是私自刻制了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某义乌小商品市场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其使用该伪造的财务专用章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将该印章用于领取工程款、收据盖章。

为周转资金,私刻印章借款 291.2 万元

2010 年被告人顾某东从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承包了某花园城的建设项目,并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自某集团领取了"某集团有限公司某花园城二期一标段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印章,2010 年 7 月,某集团收回上述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于是被告人顾某东私自刻制"某集团有限公司某花园二期一标段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使用伪造的该印章向班某借款 291.2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东辩解称,2010 年其从某集团承包了某花园城的建设项目,公司将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给其使用,2010 年下半年公司将印章收回,其需要用章就自己刻了一枚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因工地需要用钱,其多次向班某借钱,2011 年班某向其讨要欠款,其给班某写了一张汇总的欠条,并把自己刻得印章盖在了给班某的借条上。

私刻印章骗人骗己,终把自己"骗"进了牢房

经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东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相关法规,判决被告人顾某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不可随便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否则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除此以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众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守法遵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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